货车应按“自重”而非“载重”计缴车船税
广州市2007年度车船税从7月1日起征收。近日,从事运输业的张先生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缴纳车船税,对缴纳的税款到底如何计算感到困惑不解。
原来,张先生拥有一辆核定载货质量为5吨的汽车,代征点收取了672元的税款。张先生就有些不明白: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不是规定“载货汽车税额是每吨96元”,那么5吨应该是缴480元的车船税,怎么变成672元呢?是不是代征点多收了车船税呢?张先生带着代征点开出的完税凭证来到地税局咨询。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的车船税载货汽车是按净吨位每吨作为计税单位的。而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在今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载货汽车是按“自重每吨”作为计税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广州市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81号)规定,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参数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计税吨位,或由纳税人提供能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记载相关参数,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指引纳税人到车辆管理部门补登相关数据。纳税人不补登相关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据核定征收。”
张先生的载货汽车的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但注明了该车总质量为11700千克,核定载质量是5000千克,根据上述的规定,该载货汽车的自重是6.7吨(11700-5000=6700千克)。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综上所述,张先生的载货汽车应按7吨计税,每吨税额96元,应缴车船税(7吨×96元=)672元。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客货两用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与载货汽车相同。(何智凤 于笑坤 王媛媛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