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不报被罚二千
近日,越秀区地税局在对一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缺少了10余张万元面额的地税发票,经了解是该公司在寄送给客户过程中不慎遗失。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一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立即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罚款2000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企业不慎遗失发票后应如何正确采取补救措施呢?税务人员告诉记者应该按以下规定办理:
首先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保存好所失发票的其他联次。开具发票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及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应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同时,须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若遗失空白发票,则应先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报纸)办理声明作废手续,再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陈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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