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赈灾捐款可在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前扣除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王女士被深深震撼,她在这个月的劳务收入中取出600元通过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给灾区人民。近日,她持广州市慈善会开具的捐款凭据到越秀区地税局对该月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税务人员根据其捐款凭据,在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个人赈灾捐款除了可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时依法扣除外,也可在申报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时税前扣除,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为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凭取得的合法有效捐赠凭据,可在个税申报时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给予扣除。个人取得劳务收入时,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纳税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其中,个人劳务报酬收入捐赠计算公式如下: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女士当月劳务报酬收入为3000元,通过广州市慈善会向地震灾区捐款600元。她该月应纳税额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3000-800)×30%=660(元)
应纳税额=(3000-800-600)×20%=320(元)
(陈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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