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8年4月9日 粤地税函[2008]20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8年3月21日 国税函[2008]25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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