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使用税税前扣除明确 补缴税应做纳税调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30号)明确,纳税人在2008年度内补计缴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财务会计核算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并且年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须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通知明确,纳税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规定的标准计提或者缴纳属于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重新申报。
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应参照上述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规定,广州分六个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中税额最高的一级土地每年所交税额为每平方米27元,二级土地18元、三级土地10元、四级土地6元、五级土地4元、六级土地3元。此外,将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的征税标准纳入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范围。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8]67号) 规定,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时间为5月15日至12月31日。由于今年6月7日至9日为端午节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市地税局决定将2008年6月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