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偷逃税被查处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某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对其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申报缴税行为进行查处,查补税费约406万元、加收滞纳金35.87万元、罚款21.21万元。
据了解,该施工单位凭外出施工证明来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由于该企业没有在广州设立固定机构,只是分别在工程所在地的海珠区和荔湾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建立完整的财务账册,日常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报表,只通过开通用发票缴税,该公司在申请开具通用发票时,没有足额申报其取得的收入,造成了少缴有关地方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对该单位作出了以上处罚。(刘婉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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