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灾区捐赠按规定可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表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企业或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向灾区提供的捐赠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实施细则》还就“公益型社会团体”、“年度利润总额”的所指作出明确界定。
对于个人捐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会团体是指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和基金会。个人向地震灾区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等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也作了详细规定。广大捐赠者须留意索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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