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涉外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办理范围
凡在当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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