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为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首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除下述企业外,凡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均需参加本次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3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111号)文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年度申报方式:
凡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均按上门申报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查帐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4.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6.《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7.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3.其他有关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出具的有关事项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广州市所辖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等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未经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关于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备案名单的通告》)
(二)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精神,考虑到 2008 年度以前,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的查账报告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且部分涉外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的实际,我市涉外企业参加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的鉴证报告仍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出具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参照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的办法到管理中心备案, 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才予以受理。
请纳税人根据上述精神,迅速联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准备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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