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关于开展2008年度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区内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4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除下列企业外,凡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且实行查帐征收的,均需参加本次汇算清缴。
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6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3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如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拒不提供分配表因而在我局按照独立企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参加本次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年度申报方式
凡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均按上门申报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查账征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
(一)盖有企业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
(二)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49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要求,今年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考虑到其政策的延续性,在2008年度允许由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
(五)《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五、税款清缴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清缴税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并从汇算清缴期满之日的次日起对纳税人尚未清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六、注意事项
(一)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事务所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纳税人应及时选择和委托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以免影响年度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需前来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避免等候时间过长,应尽量避免集中在5月份最后申报期限前来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以及偷税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八、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
(一)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确认备案及2009年小型微利企业资格预缴备案程序。
2008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实际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备案方法,办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及下一年度季度预缴申报的备案。
1.提供附有《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的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2.提供附有《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的中介机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专项鉴证报告;
3.提供《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和反映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相关账册及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008年1-12月份的企业工资发放签收表。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报送。)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要求准确填写,并注明“备案期”为“2008、2009年度”。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尽早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本年度预缴申报备案工作。
(三)企业如不按照要求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备案的,将不得享受20%优惠税率,需按照25%税率申报纳税。
(四)我局将于每年度申报结束后,将收到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进行后续的核查管理,对核查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将及时取消企业的备案,并通知企业补缴已减免的税额,并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补缴的税额加收滞纳金。
九、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事项
年度申报后,我局将选取经营情况异常、税负偏低、连续亏损等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十、其他事项
(一)上级部门对2008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另有规定,我局将另行补充通知进行宣传。
(二)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经管税务分局咨询。
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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