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不能钻空子公积金补扣有前提
秦小姐是某跨国公司的财务主管,平时经常拨打12366地税咨询台咨询税务政策以及探讨一些税务难题,这天,她又拨打了12366,却是来“投诉”的。
原来,秦小姐所在公司在今年年初收到税务机关一份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后,虽然该公司从2001年起已按照单位及个人各负担8%的比例为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仍从今年5月起一次性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的最高比例进行补缴,并按照文件规定的扣除办法,在每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相应的补缴金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近日,接到税收管理员的电话,要求秦小姐所在公司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并作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秦小姐认为税管员的做法与文件有抵触,因此对于该税管员进行业务不熟的投诉。
咨询员在听取了秦小姐的情况后,肯定了税收管理员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市地税局在今年年初确实有出台文件规定对于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但文件规定的前提是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但如果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现在提高比例或标准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是不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因此,秦小姐所在公司从2001年起已经为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现在将住房公积金缴付的比例提高是不符合文件规定免税的条件的。
秦小姐接受了咨询员的解释,欣然又自嘲地说:“以为是走合理避税的路子,没想到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以后真的要加强税法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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