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怠于补税,丧失行政复议权
日前,广州市某企业不服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对该企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提出要以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担保,并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知由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据了解,第一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作出了补缴税费及滞纳金9万余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在对其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限令该企业在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清楚告知“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该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在规定的15日入库期限内分文未缴,也未在60日内提供任何担保。在税务处理决定文书发出3个月后,该企业才陆续缴交了1万余元,并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更加明确,申请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凡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而希望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就会丧失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欧阳慧珊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