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如何保护自己的税收合法权益?
-----解读《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到境外去投资做生意受到税收歧视怎么办?
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收入被重复征税怎么办?
在境外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怎么办?
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中国居民(国民)在海外如果遇到上述的情况时,如果该国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那么,可以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提交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书面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与该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7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在,这项程序已经在我国正式启动。这样,如果市民和企业在其他国家、地区遇到了双重征税等税收歧视问题,可以随时找税务部门帮忙。现有关《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详细情况介绍如下:
一、相互协商程序启动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走出国门。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的数额年年增长,并呈现出逐步加速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至2004年底止,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37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超过100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业务遍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今年前5个月,我国对外设计咨询、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同比分别增长183.9%、45%和28%,广东省的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在全国各省市中更是名列前茅,随着来自境外的营业利润、间接投资所得和劳务收入的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涉税问题,特别是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待遇问题也越来越多。虽然为了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避免双重征税,我国已经与87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这其中77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执行,绝大多数协定(安排)都包含解决税务争端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税收协定(安排)已成为解决纳税人居住国与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矛盾,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重要法律保障。但由于我国很多纳税人对相关国际税收协定不了解,在境外遭遇到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税收待遇时,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渠道和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正当权益往往受到损害。
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正当其时。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有关税收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这时,可以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制定相互协商程序不仅是为了在解释和执行协定过程中对有关问题提供解决办法,并且还提供了缔约国双方居民对不按协定征税的行为提出诉讼的场所,以及提供了消除协定未规定而产生的双重征税的途径。《办法》的具体实施,填补了我国税收协定管理上的一个空白,可以有效防止缔约国对我国居民(国民)的税收歧视,免除由于国家(地区)间税制不同而造成的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负担,使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促进国际公平竞争。
二、什么是《办法》中所说的居民、国民
在《办法》中,提到了两个概念,即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这两个概念是税收上的居民与国民的概念,“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它并不单指个人,而是包括了个人和企业。这个纳税义务包括了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境内纳税。对个人来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就成为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对公司来说,是按照总机构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来进行判断,只要该公司的管理机构或总机构在中国,就可以认定它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按照《办法》的规定,中国居民遇有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对国际关联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国际的常规做法是按独立核算原则下的正常交易标准,对跨国关联企业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合理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征税。当一国调增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税所得时,另一方相关国家应调减该关联企业另一方的应税所得,以避免对调整利润的国际重复征税,这就必须要实施相互协商程序。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设法解决由于进行帐册调整所引发的重复征税问题。可能引发的重复征税,不仅涉及两个企业之间,而且涉及缔约国双方间的税收关系。如中国的一企业与x国的一企业为联属企业,为解决由此引发的重复征税,x国应对本该由中国征税的利润进行调整。该利润是由在中国的企业将本该在中国征税的利润转移给了在x国的企业,并且x国已对该部分利润征税。x国所进行的调整实际上是二次利润调整。即x国应调减其已征税的利润,而中国则调增其所征税的利润。或者是对于一方调增的利润,另一方给予抵免。由于该项调整涉及缔约双方,因此,协定规定双方应对此进行协商。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在中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中,同对股息、利息所确定的限制税率基本以不超过百分之十为原则。但如果利息的支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税务当局有理由认为所支付的利息的利率可能是不真实的。如果所支付的利息超出了按正常情况所能同意的数额,对超出部分则不给享受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但对超出部分所征收的税收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税收无差别待遇,又称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居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由于跨国纳税人的投资或营业活动,可能会得到不同国家的不同税收待遇,所以需要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国民(居民)的税收待遇问题。从公平原则出发,税收负担只能因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税种,不能因纳税人(即负税主体)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应当是不分纳税人的国籍和资金来源都依法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如果对方国家出于经济打击或贸易保护等理由,违背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有关经济活动课以惩罚性税收时,可以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在税收协定当中,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则只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如居民王先生作为国内一家知名大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派往该公司在x国的分公司工作一段时间,负责有关营业销售的管理工作,其工资薪金全部由国内母公司发放,在x国并无其他任何收入。从他刚开始任职后的一个月内,x国的税务部门就要求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觉得纳闷,因为根据中国与x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只要王先生在x国的居住时间没有超过183天,他是属于非居民,那么他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只需在国内申报而不用在x国申报的。但是,王先生向x国的税务部门申述而不被接受,在面临罚款的情况下,只能缴纳了这笔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就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了。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按所得的分类所作出的涉及双方征税权益的协调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些准则性或原则性的规定。在执行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条文的具体解释和一些未尽明确的问题需要解决,这同时也关系到纳税人能不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为了便于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相互协商程序。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四、如何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应当按照《办法》所规定的要求,认真详细地填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写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申请者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一般应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地区)、人及其关系、经济活动、纳税年度、所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税收协定(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三)申请者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争议焦点;(四)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五)申请者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六)申请者了解到的在缔约国有相关、相似或相同的案件的判例;(七)说明申请和所附材料是否应予保密及秘密级别;(八)最终声明申请及其附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九)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应注意的事项
中国居民(国民)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前,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对方国家与我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并已经生效。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只有两国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当中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内容,两国之间的最高税务主管当局才有了对税收纠纷问题商讨的条件和基础,这样才能够在双边税收协定的规范上去进行协商。
2、有关情况必须在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在中国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协定中都规定,必须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方为有效,如果超过了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协商时效,就没有协商的可能了。
广东省地税机关积极支持我省的企业和个人“走出去”,到境外创业和赚钱,将会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为“走出去” 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服务。同时,建议“走出去” 的企业和个人学习和掌握当地的税收法规政策,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加强与当地税务当局的沟通联系,遇到税收问题可及时向国内税务机关反映和咨询,运用税收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省局涉外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