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的问题
问题:我公司是2002年9月以承债方式受让某国营企业,当时经转让、受让双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该国营企业自1985年开办至转让当年连续亏损。我公司受让承债经营后第二年开始获利,这种情况应如何弥补亏损?又如何界定亏损弥补年限?很急盼望你的解答。谢谢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的规定,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四,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请参考执行,具体操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