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母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后转贷给属下的企业使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某内资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转贷给属下的企业使用,该借款金额超过了属下企业注册资本的50%,请问超过的那部分借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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