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方案设计的纳税问题
我公司与某外地企业签订建筑方案设计协议,甲方按进度分四期付款,并规定方案设计工作全部完成,且甲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设计费后,由我方按设计费+应税额向甲方出具发票,应税额由甲方负担。
问:这一业务的相关税费?现在我公司已经收了两期款,这两期款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建筑方案设计的纳税问题可参照哪些相关税法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因此,纳税人提供设计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另外,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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