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2008年1月开始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缴纳
一、我司为物业管理公司,请问在2008年1月开始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缴纳。二、我司在惠阳开立有分公司,但不是法人资格,是企业负责人,请问2008年1月开始,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合并在广州缴税。三、关于在什么地方交纳企业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条例。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