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发(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申请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向机关申请补办的纳税人。
(二)增发是指纳税人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只能增发4本,即副本最多只能发出5本;补发 是指纳税人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向机关申请补办(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市一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如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作废)。
二、按照以下情况不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增领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需提供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报告;
2.《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市一级以上报刊(如《广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刊登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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