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内、外资生产型企业(有进出口经济权)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
(二)内、外资生产型企业(没有进出口经济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四)有进出口经济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六)凡申请享受出口货物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海关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