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企业应如何正确缴纳印花税?
近日,第五稽查局在对某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货运公司代理某货物运输活动,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被查补缴印花税5.6万元、滞纳金1.5万元,并缴纳罚款2.8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是某货运企业(船东)的一级代理,某年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活动时,根据船东开出的运输发票支付运费1.13亿元。该公司认为,代理活动并没有与船东签订运输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与货运企业(船东)的中介,一方面与货主签订运输代理合同,另一方面与货运企业签订运输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应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费结算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货运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货运代理企业与货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仅取得运输发票的,则以运输发票代合同贴花。
通过解释,该货运公司认识到对印花税政策理解的错误。第五稽查局按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补缴印花税5.6万元,加收滞纳金1.5万元,并按补征印花税的0.5倍处以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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