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基本常识
(一)基本概念
房产税是以应税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自有房产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就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市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自有房产。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采取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两种。
从价计征就是以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率计征。税率为1.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原值×(1-30%)×1.2%
从租计税就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依率计征。税率为12%。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房屋租金收入×12%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用的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按照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采取分类分级的幅度差别税额,按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定不同的幅度税额,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等级,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采取从值计缴方式计缴;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不实的,可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从值计缴,也可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重估价值记入房产的固定资产账册的,应从重新入账的年份起,依重新入账的房产评估价值,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1) 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一年税额)。
(2) 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8%。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含外贸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