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基本常识
(一)资源税基本概念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征税范围内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即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税目及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范围只包括矿产品、盐两种。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在形态上除包括固体盐外,还包括液体盐。(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现按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的税额实行幅度税额。具体见《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四)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纳税人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如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其中: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贷款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资源产品的采掘地或生产所在地。即: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