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基本常识
(一)印花税基本概念
印花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具有行为税的性质,凡发生了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①立合同人。书立各种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②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③立据人。订立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④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①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②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③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三)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其具体范围分为五大类: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即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除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合同外,还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对在我国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属备查性质的,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再征收印花税。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按规定贴花。
(四)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按比例税率征收的有各种经济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账簿等;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有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按比例税率万分之三征收的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按万分之五征收的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万分之零点五征收的有借款合同;按千分之一征收的有: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定额征收按件贴花5元的为权利、许可证照和非记载资金的其他账簿。具体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印花税的纳税办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1)纳税人自行纳税(贴花),即实行“三自”纳税,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这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印花税票一经售出,国家即取得了印花税收入,但不等于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只有在纳税人按规定将印花税票粘贴(足额)在应税凭证的适当位置后,经盖销或画销后才是完成了纳税手续。已完成纳税手续的凭证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必须明确: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3)委托代征。为加强征收管理,简化手续,印花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实行源泉控管。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单位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