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易货”需按供、销两项业务分别缴纳印花税
日前,从化市地税局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其中一份“以货易货”合同没有按供、销两项业务分两次足额缴纳印花税。
据了解,A企业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今年决定扩大生产,在年初大量购进原材料。今年的4月份,A企业从摩托车配件生产商B企业购入原材料,因为资金暂时周转不过来,遂双方协议签订一份“以货易货”合同,根据合同规定,A企业以价值50万元的产品换取B企业50万元的货物作为原材料。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后双方均以税率万分之三进行贴花,即双方各缴纳印花税150元。然而在税务检查中,却被税务人员告知漏贴了印花税。且他们两个企业双方所执的合同都必须以“购销”税目贴两次“花”。
从化市地税局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纳税人对于印花税的认识都有一个误区,即认为一份合同只需要贴一次“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同税额贴‘花’”。一份合同贴几次“花”,关键要看合同所反映的经济行为次数。如上述两个企业签订的“以货易货”合同,实际上包含有双重经济行为,对于A企业而言,其流程其一是将价值50万元的产品交予B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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