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程序
业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扣缴)义务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宣告终止之日前或在被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注(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证照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业户如在经营期间有发生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业务的,应在国税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持国税部门已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经管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业户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时,一般应报送的资料有:(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4)(一式二份);
(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附表》(一式二份);
(四)《发票领购簿》(FP012);
(五)《发票缴销登记表》(FP011)(一式二份)。
业户将上述资料和文书送经管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厅受理窗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最后,征收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完成注销手续。
另,根据《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96号)文,从2004年9月1日起,社保缴费户办理地税税务注销时,务必先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后,各单位才予以发出税务注销的批复文书。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各征收单位办理业户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应执行核对业户缴交社保费数据工作程序。对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业户,应责令其在限期内缴清欠费,凭地税部门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到相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2、各征收单位根据缴费户提供的有社保经办机构加具注明企业“已办社保注销手续”并加盖业务用章的回执,按照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有关程序发出税务注销批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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