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税财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无论是哪种原因形成的欠缴税款,企业在账务处理中都应计入 “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贷方,因此当用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所得实际抵缴其他欠税时直接借记“应交税费——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费——明细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税务机关”;当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企业以银行存款补付,借记“应交税费——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货物以及用拍卖、变卖所得支付各项费用、核算拍卖或变卖收入时,会计处理与查补本年度税款抵税财物的处理相同。
三、抵税财物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列示
首先应将“抵税财物”作为存货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抵税财物是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的,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财物,尽管其不能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但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通过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或变价处理,可以抵缴应缴税款,虽然没有实质的经济利益流入,但导致企业负债的减少,同样符合资产的定义和资产的确认条件,应作为“存货”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其次,还应将抵税财物作为特殊的资产在附注中披露。抵税财物属于一项特殊资产,除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外,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抵税财物有关的信息,包括抵税财物的账面成本、抵税的金额、存放地点以及被扣押、查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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