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由于2009年无法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只进行备查簿登记,并将年末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全部转销。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198-48-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万
2010年经济形势仍未好转,亏损继续加大,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内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谨慎性原则,2010年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2011年经济形势好转,企业实现扭亏为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一年内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末账务处理为:
1. 转回2009年已经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万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万
2. 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万(100万元×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5万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内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1. 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0万(125-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00万
注:2011年6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7年的亏损余额400万元(600-100-100)后,还剩余200万元(600-400)的应纳税所得额。
至此2007年的亏损全部弥补,并且也享受完税法规定的弥亏期。
2. 由于2012年预计未来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确认2009年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37.5万(150万元×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7.5万
2012年弥补完2007年的亏损后,剩余的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2009年150万元的亏损。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7.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37.5万
注:2011年剩余的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9年150万元的亏损后,还剩余5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2010年的亏损。
3. 计算2010年亏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75万(300万元×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75万
弥补2010年的亏损,抵减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万 (50万元×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万
至此,2010年的亏损余额为250万元(3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