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我局部分所得税规范文件(内容)的通知
2005年5月16日 穗地税发[2005]121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法规,加强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所得税政策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3号)规定,我局对自行制定的地方所得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部分文件(内容)的规定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有抵触,现决定停止执行这些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有抵触的文件(内容)(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得税政策法规检查清理表》中序号1-21项的清理(废止)内容,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停止执行;序号22-26项的清理(废止)内容,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停止执行。
二、各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度,针对不同业户情况做好相关内容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税收管理员应对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上述清理文件临界期前后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现其未按照税收规定申报纳税、代扣税款的,应及时纠正。各单位应于2005年8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市局税政二处(联系人:罗洁华)。
附件下载: 点击下载附件:1.我市所得税政策法规检查清理表
2.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3.关于工会职工技协组织有偿技术服务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粤财[199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有关规定:"全国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包括我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调整为960元。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文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纳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 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 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