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费减免
一、堤围防护费的申请、审批。
1. 所有申请减免堤围防护费事项均由企业直接向广州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2. 市水利局直接批复申请企业,并将经批准减免的企业名单、减免额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3. 市地方税务局(含经管征收机关)不再受理和审批减免堤围防护费的申请事项。
(穗地税发[2003]126号)
[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第三部分内容与[2003]126号文有不一致的,一律按[2003]126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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