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受赠房产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转让受赠房产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我总算为姑父了却了一桩心愿。”近日,陈女士到越秀区地税局申报缴纳了转让房产收入的营业税及有关税费共10多万元后,这样对记者说。
原来,陈女士的姑父林伯是美国华侨,曾拥有一间在2001年其爷爷遗赠给他的房屋。该房屋是其爷爷在1953年购买,当时取得了房屋屋契但没有取得发票,其后房屋多年由区房管站代管。1994年该房屋被拆迁改建为某商业大厦,区房管站代业主与该商业大厦的业主签定了拆迁补偿合同。2005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规定,将建成的商业大厦的其中一个商铺补偿给林伯,因商铺面积多了3平方米,林伯同意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向商业大厦的业主补交了该部分补差面积的价款并取得了有关发票。其后,在办领该商铺房产证时,由于没有办法提供房产原值,房管部门是按评估价197万元计收了有关的交易费用。
今年5月,林伯决定转让这个商铺,但他不知道自己可否按照房管部门当时计收有关交易费用的197万评估价作为房产原值扣除计算营业税?于是林伯委托陈女士向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进行咨询。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答复,按照林伯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1点“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第2点“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和主管部门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再销售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以及第六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的规定,林伯出售该商铺取得收入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计算不能扣除房管部门的评估价,但可扣除上述补交3平方米补差面积价款(须取得发票)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适用5%税率缴纳营业税。
林伯得知解释后,专门委托陈女士按照政策规定缴交了营业税等税费合计10多万元后顺利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王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