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6年7月3日 穗地税函[2006]33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32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
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6年6月15日 粤地税函[2006]3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
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2006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分享到:
责任编辑:
名师课程
排行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