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需提供资料及办理流程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办法》(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9.来料加工合同。
10.《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1.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申请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2.违章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20071228修改]
5.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及账户的:
(1)广州市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确认书》(一式二份)。
(2)企业书面说明(出口退税账户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企业变更名称、法人、地址的,可相应变更一次退税账户,其他情况要求变更账户的提供书面说明)。
(3)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的文件(申请变更法院冻结的出口退税帐户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期限:19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1.办理出口退税帐户变更事项,应保证最终帐户信息在CTAIS系统的税务登记信息、出口退税资格登记信息和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认定表信息里,三者保持一致,否则会影响税款的正常退库。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但如需办理变更手续的,需同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企业退税账户不得变更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