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会计的若干问题探讨
(三)多重计量假设
环境会计计量具有多重性特征,不应只局限于货币计量。由于环境资源既具有商品性又不限于商品性,很大一部分在计量上具有模糊性特征,受科学水平和认识水平的限制,若将其用货币计量则精确性难以保证。多重计量能相互补充,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多重计量不但指可用其它的计量属性,还指要在环境会计报告中用文字或附注方式,揭示一些重大的且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环境信息。采用货币计量形成财务指标,采用非货币计量包括实物计量、劳动计量、混合计量等形成实物指标、劳动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和文字说明等。在货币计量内部也体现多重计量属性,既可以使用历史成本,也可以使用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机会成本、替代成本等,这和环境会计所反映的具体信息紧密相关。
(四)环境价值假设
环境为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在和未来提供各种服务,但由于环境的所有权和特定主体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一般情况下环境并不用于交换。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只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有价值,因此在人们的观念中环境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环境资源也就被排除在传统会计的核算之外,但是环境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价值,根据边际价值理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在这一假设前提下,可以进行环境会计的计量工作,利用边际价值理论承认环境资源的价值。
(五)受托责任假设
环境会计的受托责任应不局限于财产托付论,而应适用资源托付论,即除了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外,生态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也应成为会计中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的主要内容。环境会计中的受托已不仅是受出资人之托,而是受整个社会之托,受托人有义务和责任向负有直接和间接委托关系的委托人包括社会的各个方面,充分披露其责任的履行情况。受托责任具有双重性质,它包括以体现企业经济效益为主的经济责任和以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责任两方面。
四、环境会计原则
(一)社会性原则
传统会计核算的是与企业个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而环境会计准则要揭示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与义务,评价环境对企业未来生存发展的影响,因而,必须要求企业从全局的角度考虑企业业绩,对企业的评价应以社会收益与社会费用相匹配的社会利润为准。环境会计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效益,在企业持续经营的过程中注重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降低环境污染,减少环境风险,努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成本。
(二)强制性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企业应对耗费的资源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代价,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多数环境表现不良的企业,不会为减轻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自觉增加支出,即使增加了相关环保支出也不会自愿向社会揭示此项信息,担心损害企业环保形象。因而,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做出明确和强制性规定,支持并鼓励披露尽可能多的环境信息。
(三)灵活性原则
由于环境会计的内容广泛且有不确定性,在环境会计中处理问题时需要坚持和恪守会计规范的同时,允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具体在企业中表现为无论在信息披露上还是在参与内部管理上,环境会计的方法选择和运用都要具有灵活性。
五、环境会计要素
(一)环境资产
环境资产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交易、事项中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环境资源。环境资产的确认只对环境会计主体内的环境资源形成的资产进行确认,是特定的可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环境资源作为环境资产加以确定的标准,一是环境资源未来效用的可靠性,二是环境资源计量的可能性,三是环境资源的地域性。当环境资源通过代价取得的时,其价值可以按所支付的代价进行计量(暂不考虑所支付的代价是否合理);当环境资源凭借某种权利取得或是大自然形成时,对于这种环境资源可以合理的估算进行计量。如果无法作出合理估算,如未探明储量的自然资源,不能作为环境资产确认。在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无法对其直接计量的,因此环境会计的计量要大量依靠合理估计的方法。但只要估计具有合理性,就可按估计的结果进行计量。一般来讲,自然资源应按其成本入账,如矿藏、油气田等自然资源成本就包括了未开发土地的成本和勘察成本。但出于稳健性原则,一般将成功的勘探成本列作资本支出,计入自然资产,而失败的勘探成本则作为收益支出,列为当期勘探费用。有些自然资源如旅游资源价值的计量是难以定量化的,这时可采用“等效”原理或“价值替代”原理等来计量,也可以采用支付意愿法来计量。所以,环境资产的计价具有模糊性的特点。与企业其他资产相似,环境资产也可按其流动性具体化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其判断标准与企业其他资产类似。
(二)环境负债
环境负债是由于企业以往的经营活动或其它事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而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现时义务,是企业在履行并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的义务中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环境负债主要产生于已经存在或预期可能发生的与环境破坏有关的损失,在多数情况下难以确切的计量,所以常采用估计方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5年的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中指出:对环境负债通常可以估计一个范围。当对环境负债的合理估计是一个范围,且在这个范围内没有更好的方法时,应该选择最低金额计量。环境负债的确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判断未来环境支出发生的可能性,当达到基本确定标准时就进入负债的确认程序,否则按或有负债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判断环境负债对期间的相关性。如果是由过去事项对环境造成影响产生的负债,则可判断其具有负债属性;由未来事项产生的负债则可判断为契约负债。所谓契约负债指企业承诺未来环境支出而履行的现实义务,如承诺对未来环境损害的健康赔偿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等。三是现实负债依据其可否计量做出当期确认与附注揭示的会计处理之分;契约负债依据其可否带来未来收益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对不能带来未来收益的契约负债应作提取环境损失准备金处理,具有未来收益的则可自愿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