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会计的若干问题探讨
(三)环境费用
环境费用指某一主体在其持续发展过程中,因进行经济活动而付出或耗用资源的转化形式。环境费用不能仅计算经济成本,还要包括社会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耗用资源和排污而被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治理费、环境研究与开发费。环境费用的确认目前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为达到环境保护法规所强制实施的环境标准而发生的费用;二是在国家实施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时企业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我国实施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项的征收和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防洪大堤维护费等费项的征收,均属于国家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而发生的费用。有些环境费用构成资源产品的成本,可按财务会计的计量方法对其进行计量。如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为预防环境污染而发生的间接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等。有些环境费用虽然不构成资源产品的成本,但对其计价可从数量方面客观反映生态资源降级的代价以及恢复的代价。如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水质下降、自然资源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等。
(四)环境效益
环境效益指在一定时期内,环境资产给人类带来的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效用。包括人类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时,取得有形资源产品或无形环境效用获得的环境效益。对环境效益而言,其效用实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能实现并能可靠地加以计量,则应该确认。环境效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种效用指人类从开发利用环境资产中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
二是能够用货币计量。作为环境效益的效用一定能够用货币计量;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不能确认为环境效益。
三是效用与环境资产直接相关。从环境会计核算的目标出发,可以人为地将效用的实现分为两个过程:即直接开发利用环境资产产生效益的过程,人类得到来自于环境资源的资源产品;人类对资源产品的再加工创造收益的过程。只有第一个过程产生的效用才能确认为环境效益。
四是效用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指人类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事项已经完成,而且已完成的事项所带来的效用已经实现。
五是一定会计期间内发生。环境效益的产生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过程,是时期要素,需要人为地划分各个会计期间,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环境效益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