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难在哪里?
随着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率,于1999年分别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公司先后从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共收购了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目的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使银行资产质量得到改善,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的影响,未能真正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据2001年11月1日在京召开的“2001年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会议资料统计,“截止9月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930.8亿元,回收资产377.7亿元”,相对于1.4万亿元的总量,相差甚远,成绩不足以让人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环境较差,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权限和处置手段不够,使不良资产处置效益较低”(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1年11月1日在京召开的“2001年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上的讲话)。有鉴于此,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按照上述模式,成立了一些类似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来处置银行现存的不良资产,经过了几年的实践,尽管在处置资产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由于这些企业在体制上不同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的业务上享受不了国家在法律、财政、税收等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待遇,处置资产工作就更加艰难。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步子迈得并不大,除了银行自身的因素外,还有一些客观环境因素制约着这项业务的发展。
要理顺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处置不良资产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关系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全额拨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所产生的资产管理公司却是源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属下的全资公司,这里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往往将这类公司视同国有企业,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有关部门认为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但实际上其主管部门应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银行董事会来审批,由此而来的争执,始终困扰着企业,束缚企业的手脚,使得企业无所适从,甚至延误了盘活不良资产的良机。二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其有关政策要求银行与自办企业脱钩,因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可能为处置不良资产而长期拥有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此,当务之急应该尽快理顺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其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关系,比较直接有效地方式是按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银行出让部分股权给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政府的投资管理公司,或者考虑以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员工持股方式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只保留控股地位或一般股东地位,但不排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将所有的股权全部出让。产权关系理顺后,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有决策权,这将有利于推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
要完善处置不良资产的管理体制
在实践中应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落实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责任制,二是要在明确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让所有者权能真正到位,并在处置不良资产上行使所有者权能,三是实现所有权与处置经营权分离,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确保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要建立和健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下,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是不能流动的,而且也缺乏必需的流通渠道,也正是因为缺少真正健全的流通市场,造成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进展缓慢。要想大规模地开展处置不良资产工作,必须建立一个可以持续进行不良资产交换的场所,同时,借助这个市场建立起不良资产的物流、所有权流动、资金流动以及相关信息流动的场所,让不良资产真正流动起来,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
国家的政策要给予相应支持。
从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经验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确实难有作为,究其原因,更多地是受到现行制度、法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