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算与内部信用评级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球日益剧烈的经济波动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决定对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Capital Measure and Capital Standards,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进行彻底的修改。2001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协议》),并计划于2003年以前推出正式文件,以取代1988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国际金融体制的基石,对它的重大修改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上活跃的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banks)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其内容包括资本的定义(资本的组成)、风险资产的计算以及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
新协议构造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regulatory capital re-quirements)、监管部门的监管约束(supervisoryreview)和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对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是新协议的第一大支柱,仍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关注银行的信用风险,新协议则扩大了风险的范围,即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其它风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协议对银行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计算进行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下列计算风险资产的方法:一是计算风险资产的“新的标准方法(new standardised 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