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助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几点思考
摘要: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借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行动已经拉开了序幕,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资产估值方法等方面仍有待于完善,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2001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1年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指出,外国投资者可以按市场原则收购我国依法可以出售的不良资产,所投入资金可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并依法维护外商对不良资产的经营和处置权。与此同时,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在中国敲开世界贸易组织大门的大好形势下已纷纷表现出开放的姿态。华融领先一步,早在2001年6月就与安庆会计公司合作进行了为期15天的海外路演,按照国际投资方式和规范向国际投资者推介其账面总额约16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组合,收到了很好的成效。Z001年11月1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高盛(亚洲)有限公司就建立中外合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高盛公司注入资金,信达公司以其持有的不良资产作为股本投入组建合资公司共同处置信达公司拥有的不良金融资产。此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1年12月中旬,以“统一组织,多地拍卖”的方式,举办不良资产拍卖周,并计划于2002年初推出200多个资产项目,以欧洲及亚太地区为重点;进行资产投资的国际招标,以满足国际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由此可见,在中国加入WT0之际,AMC也正在开拓思路,积极地抓住这一时机,开辟新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试图通过与国外投资者的合作,探讨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这对于目前我国AMC经验不足,处置不良资产方法单一,待处置不良资产数量大,国内市场购买力有限等现状都毫无疑问地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有必要就如何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从中外合作过程中获得收益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吸引外资参与
目前不少国际投资者对投资中国的不良资产有浓厚的兴趣,但对于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人权利、法律依据等仍存有顾虑。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无论是政策环境,还是具体的操作规程,都存在不完善之处,这曾在过去两年中极大地限制了四大AMC对不良资产的高效处置,因此此类问题应得以尽快解决,以消除国际投资者的顾虑,吸引更多外资参与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
(一)明确债权资产的权属,保证债权人利益
AMC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多为国有企业贷款,抵押物多为国有划拔地和设备抵押,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实际上没有真正的偿债自主权,这就给ANC和不良资产购买人行使债权人权力造成了障碍。追偿、处置债权资产是AMC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债务人不具备抵押物的所有权使AMC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成为一件“皮之不存”的事情。另外,现行《担保法》规定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以抵押物抵债,而必须与债务人协商或经法院裁定后,以拍卖、折价方式所得价款抵债。也就是说,债权人即使拥有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亦不具有其处置权,这是AMC处置不良资产的一个较大问题,际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国际投资人对债权人权力能否执行的顾虑也是情理中事。因此,尽快明确抵押物的权属以保证债权人利益也就是当务之急,可具体采用以下措施:
其一,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将国企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使债权人掌握明晰的产权边界,防止抵押物形同虚设的现象出现。
其二,根据债权的分类确立不同的处置程序。抵押物处置过程中的诉讼、拍卖程序尽量简化,同时严厉制止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偏袒债务企业,为不良资产的处置设置障碍的行为。在AMC运行成熟时可考虑授予其特别权利,即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有权直接处置抵押物。
(二)规范不良金融债权价值评估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国外投资者对于不良资产的评估有系列的方法,主要是以不良资产未来若干年可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为主来确定不良资产的现值。而我国AMC由于一直按行政管理体制运作,盈亏不自负,以致收购资产的价值评估也相对模糊:国家一方面要求AMC按账面值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收购,一方面仍以不良资产本身的质量状况来考核AMC经营业绩,使AMC持有的不良资产价值从商业银行经营期到AMC处置期一直处于不明状态,这与国际AMC收购资产先评估、后收购的原则相违背,也给不良资产国际买卖的定价带来不确定因素:我国AMC追求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国外投资者则要求得到有“吸引力”的折扣,定价成为AMC与其资产受让人之间的利益,中突之所在。因此,在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应尽快形成由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运用符合国际规范的评价方法确定不良资产的价值的规范操作,这既是吸引外资的重要环节,也是在交易过程中减小交易摩擦,实现AMC资产处置损失最小化的有力保证。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资产处置的法律体系
为了实现AMC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处置收入最大化,同时保证国际投资者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应建立一个适应AMC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AMC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中的新事物,AMC和处置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AMC的许多业务流程还缺乏法律的保障,甚至与法律相抵触。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完善,既是对中国AMC健康发展的保证,同时也是对走入国门的国外投资者予以法律保护的友好表示。
二、充分利用中外合作机会,完成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历史使命
吸引国际投资者是我们采用的有力手段,但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我们的最终目标在于利用国际市场快速处置四家AMC持有的不良资产并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基于这一目标,在与国际投资者的合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以使合作真正为实现AMC目标服务,真正为中国金融的发展服务。
(一)选择经验丰富的国际投资者,借智补脑
运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是国际的通用做法,美国、拉美,欧洲、东南亚各国都不乏成功的先例。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我国AMC初出茅庐,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现行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应AMC运作的要求。因此,我国引入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一方面是要为我国的不良资产寻找国际出路,更重要的方面是要引进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丰富经验和先进做法,正所谓求“鱼”不如求“渔”。在与国际投资者的合作过程中,我国AMC应不遗余力地利用一切机会,吸取一切可以借鉴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机制,尤其是对于规模大、见效快、回收率高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如资产组合销售、资产证券化上,要组织AMC骨干员工紧密跟踪,迅速消化,化为已有。这是对ANC员工的挑战,也是他们锻炼成长的难得机会。
(二)高效处置债权资产,保证中国AMC有利地位
其一,由于债务企业中大多数已陷入困境多年,资产流失严重,其所拥有的技术正为高新技术所淘汰,所拥有的财产正在贬值,由此导致债务人的还债意愿以及还债能力都在加速下降。同时,一部分传统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不良资产变现的市场条件和社会环境也正向不利方向变化,因此快速处置不良资产是中国AMC在出售不良资产时向国外购买者坚持“报价”、有效避免债权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举措。
其二,在AMC与国际投资人合作成立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案例中,应充分保证和发挥我国A门C的主导作用。在公司成立和运行期间,可考虑聘用经验丰富的会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顾问,结合具体情况,从交易结构、投资方式,管理人员安排,公司制度制定,外汇管理等各方面为我国AMC一方争取有利地位。
(三)积极开发国内市场,解决不良资产根本问题
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积极地对内开放。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能单单依靠国际市场,应把从国际市场中吸收的国外先进经验大胆地应用于国内,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收购不良资产,增强国内市场的消化能力。另外,要从根本上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问题。AMC公司只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具有有限的生存期,努力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明确贷款责任,防止新的不良资产产生,才是真正消除不良资产,确保ANC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根本所在。
作者:周纯 来源:《济南金融》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