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法律效力的风险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法律效力不足是其不良贷款比例上升的重要原因。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法律效力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规范审贷分离制度、加强信贷人员法律业务和资产保全业务的学习及建立严格的责任约束和权利监督机制等思路。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法律效力不足,使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本文力求从稽审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担保法律效力不足的风险成因,寻求制约风险策略,强化对贷款担保法律效力的监管,增强对风险贷款的法律追讨意识。
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法律效力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贷款保证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追索风险
1.新发放贷款以不具备法定担保资格的保证人进行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以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保证人进行的担保,一旦新发放贷款逾期、欠息,银行将丧失对保证人实施法律追偿的资格。
2.新发放贷款使用保证能力不足的法人进行担保。新发放贷款一旦产生风险,银行将无法获得有效的债务清偿。
3.保证人因经济形势变化而丧失担保能力。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时,借款单位所提供的保证人应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由于保证人自身的经营形势恶化,再加之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贷后检查、贷款风险评估以及贷款退出机制不健全,一旦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将造成新发放贷款产生风险。
4.保证人企业改制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使新发放贷款丧失保证效力。银行在借款单位保证人企业改制或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由于其自身的法律和贷款风险意识淡薄,再加之内部经营管理效率不高,造成新发放贷款的保证合同失效。
5.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而致使保证人责任免除。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商业银行对风险贷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进行有效催收,致使保证方责任免除,从而使风险贷款追偿法律效力无效。
6.其他影响保证法律效力的问题。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能力方面:一是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经年检;二是保证人未按规定出具证明保证人经营业绩的有关资料;三是股份制企业作为保证人的没有董事会成员签名同意的董事会决议。关于保证内容和保证期间方面:一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二是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三是借款单位的借新还旧贷款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四是借款人破产后,贷款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或通知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等。
(二)贷款抵押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追索风险
1.超抵押额发放贷款。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一旦贷款产生风险,超抵押物的贷款部分将无法追偿。
2.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在办理抵押时分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否则,一旦贷款有风险,在实施追索时将产生法律纠纷,给保全银行资产带来困难。
3.未依法登记的抵押为无效抵押。贷款所设定的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否则,该笔贷款的抵押合同将为无效抵押合同。
4.办理贷款抵押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一是以国有独资企业固定资产、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的没有其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二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的贷款抵押没有“职代会”同意的书面证明;三是办理抵押贷款所设定的抵押物未按规定进行保险。
二、防范贷款担保法律效力失效的思路
1.规范审贷分离制度,增强信贷风险管理机制的制衡能力。从稽审的角度来看,形成目前信贷资产担保法律效力风险的原因之一,是信贷内控机制中存在失控环节,突出表现在审贷机制未充分分离,调查岗、审查岗、检查岗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导致风险产生,为此一是应将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审查与检查、检查与调查职能和部门权限相互分离,各司其责、互为制约;二是确保调查权、审查权、检查权均由地市行统一行使;三是部门之间应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
2.加强信贷人员法律业务和资产保全业务的学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应是每位信贷专业人员的必修课;二是信贷人员必须具备对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内容分析、偿债能力相对数分析水平,即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可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偿债能力状况,进而为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放贷款、确定贷款风险类别、进行贷后管理以及确定贷款发放责任提供依据。
3.建立严格的责任约束和权利监督机制。应建议上级行尽快依据金融法规制定出相应的、具有操作性和参照性的稽审风险责任处罚细则,真正实现信贷决策责任制,建立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授信额度和贷款决策人岗位责任制,确实做到谁决策、谁负责,谁发放的贷款形成风险、谁贷后管理不善使贷款丧失法律担保效力就追究谁的责任。从贷款发放、贷款管理的源头上遏制住贷款法律担保效力丧失问题。
综上所述,保证贷款法律担保效力有效性的关键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理顺审贷发放机制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加强贷款法律效力监督是保全银行资产的重要途径。
作者:樊红伟 马明 刘振 来源:《济南金融》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