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问题的几点思考
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仅从云、贵、川、藏四省区的情况看,中小企业在企业总数中占比达99.9%以上的地区很多。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最新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中小企业以其48.5%的资产吸纳了近70%的就业,提供了57%的社会销售额,创造了43%的税收。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中小企业的发展仍面临着种种困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环境的诸多掣肘因素。本文仅就我们在实地考察中所发现的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些分析。一、关于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的信用可得性问题
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能否获得信用或银行贷款,对这一问题不能简单作答。我们知道,信用评级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解决授信者与受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弱授信风险;二是向授信者提供受信人的违约概率,从而为授信人提供是否授信的决策依据。从信用评级的这两大作用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在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将信贷投向的重点确定为信用等级高(如AA级以上)的企业,而拒绝将贷款投向违约概率大、授信风险大的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该说是一种理性行为。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偏低恰恰是一种普遍情况,这一情况在西南四省区尤为突出。如云南丽江地区AA级以上的企业仅占中小企业总户数的6.7%,占贷款户数的0.03%;A级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户数的23%,占贷款户数的0.11%,其余大部分企业为B级或3B以下,属限制贷款之列。在此格局下,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是微弱的。因此,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开拓视野,扩大贷款对象范围。信贷的触角不仅要深入到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也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到广大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群体之中,而不能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作为是否向中小企业授信的唯一标准。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信用评级本身是否科学和准确。如果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评级资料不真实,评级人员素质不高,那么评出的信用等级便很难说是科学的,因而很难成为信贷决策的依据。在我国目前的信贷决策模式下,商业银行为避免放贷前的“逆向选择”,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信息的采集、加工以及信用等级的评估,自始至终均由他们自身来完成。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不仅信息搜集成本高,且往往因评级主体不同而对同一企业评出不同的结果。要解决这一问题,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资信评估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增强信用评级的科学性,进而增强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否完全能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中小企业为适应市场的变化也会随时改变经营策略,从而产生新的融资需求。而信用评级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和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过去的记录,根据过去资料而评定的级别,难免与动态的市场反映有一定差异。如果银行仅以信用等级来作为是否授信的依据,就难免使企业丧失商机。因此,即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偏低,但只要其产品有市场前景,有订货合同,银行就应给予授信,满足其融资需求。
第三,可否采取封闭贷款的方式来防止信用等级低的企业的事后“道德风险”。一些银行认为,既然企业信用等级低,那么封闭贷款就往往封而难闭,流于形式。其实,封闭贷款不失为既帮助中小企业脱困又防止事后“道德风险”发生,从而解决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问题的一个路子。这里,封闭贷款的对象既然是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自然存在着较大的潜在风险。然而,能否化解风险,或者说封闭贷款能否封得住、用得好、收得回,关键在于对受信客户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如果一贷了之,坐着等收本息,当然难以收到封闭之效。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经营性质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信用等级偏低的中小企业,之所以信用可得性微弱,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有力的担保支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年来,各地区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但并无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从我们在西南四省区的抽样调查情况看,目前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被忽略了的问题是担保机构性质模糊,政出多门,从而未发挥出担保机构应有的担保作用。
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属非法金融机构,擅自从事的融资担保业务属非法金融业务。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不属金融业务,而是帮助银行分散金融风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由此规定省以下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报省级经贸委批准或备案。财政部则认为,信用担保的行业管理、行业政策的主管部门应该是财政部。由于各部门认识不一,不少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实际运作上基本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
我们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无论是由财政部门出资组建,还是由经贸委牵头,抑或由金融机构、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而产生,其性质都应属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组织。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担保机构的非盈利性或服务性。据调查,不少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均办成了一种商业性的盈利机构。他们除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用和保证金外,还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有的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要求被担保企业将贷款的20%~30%作为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利息归资产管理公司所有。这意味着企业贷款100万元,只能使用70万元或80万元,而承担100万元的贷款利息。这种盈利性的商业性运作,使得企业不堪重负,也与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意图相悖。因此,强调贷款担保机构的非盈利性或服务性非常重要,只有在担保程序、担保效率、担保费用和保证金收取等各方面都给予中小企业一定优惠,才能体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当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也可以是多元化的或多重属性的。倘若是没有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介入,纯粹由企业、自然人出资而组建起来的担保公司,也可以办成盈利性的机构。但从一些地区的试点情况看,这类机构尽管避免了政府组建的担保机构所存在的如指令担保等行政性干预的致命缺陷,然而因其经营宗旨、经营理念不同,担保收费比率、风险保证金比率普遍较高,反担保条件苛刻等原因而加大了被担保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大了贷款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这类担保机构被贷款银行和被担保企业认同的程度较低,有的担保公司自组建以来就从未发生过一笔担保业务就是明显例证。可见,即使是由企业、自然人组建的盈利性担保公司,也有一个如何与银行全面合作,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三、关于在新的银行信贷体制下如何强化金融服务的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也逐步由分散经营走上了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普遍推行“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客户和重点地区”的“四重”战略,这一行为取向无疑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其主流是健康的。但另一方面,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服务问题上,也呈现出某些弱化征兆。其一,商业银行为实现规模效益,合乎逻辑地偏好满足资本密集型的大规模信贷需求,而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信贷”业务缺乏足够重视。其二,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审贷程序、分析指标等方面与中小企业有不太兼容之处。一些银行在信贷投向上的所有制偏向仍然存在,审贷程序繁杂、周期长,往往使企业贻误商机,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上使用与大企业同样的标准,从而使评定的等级难免脱离中小企业实际。其三,在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下,由于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对称,信贷员普遍缺乏拓展信贷市场的积极性。过去,在驻厂信贷员制度下,银企关系十分紧密,信贷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甚至比厂长还要熟悉。为消除信贷员的寻租行为而取消驻厂信贷员制度后,商业银行迄今尚缺乏一个新的更好的制度来取代它。因此,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员与企业的联系较为松散,加之各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风险终身责任制”,而又无相应激励机制与之对称,从而造成“信贷员不贷款落清闲,贷款反而找麻烦”的不正常局面。
我们认为,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需要在新形势下建立新的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层次。
首先,商业银行要彻底转变观念。一是要对中小企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的民营企业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群体,是维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点,是吸纳我国失业人员的一个重要阵地。因此,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金融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是要对规模经济效益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各商业银行信贷的集约化,在现阶段固然是追求规模效益的一种明智的选择,但信贷投向的过分集中和长期趋同,对经济的长远发展非但无利,反而有可能造成行业的高度垄断和重复建设,进而潜伏较大的信贷风险。三是对信贷结构的调整要有一个正确的把握。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经济起飞和发展,要依赖于该地区所有企业的共同参与和现有状况的改善。信贷结构的调整亦如此。倘若信贷构成过分倚重于一个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就相当于“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其风险人为集中的后果是显然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大银行仍然占有小企业信贷市场的较大份额,各大银行的重要基本户仍是各种各样的小企业。如英国位列前四名的大银行,其小企业贷款要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3%。因此,我国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失去中小企业这一最广大的客户群体。
其次,各商业银行有必要分离和设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部,构建一套专门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管理体制。针对中小企业量多、面广、分散化、多样化等特点,适当延伸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为防止信贷风险,可借鉴外债管理的好方法,给企业设立还本付息专户,事先与企业签定协议,约定有关专户存储的要求,以使贷款到期及时归还银行。各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信贷员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要大力推进客户经理制,对中小企业提供诸如结算、汇兑、转账、财务管理、咨询评估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在社会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未建立之前,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要制定与大企业有区别的符合中小企业特点和要求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再次,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要不断开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新渠道。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信息不对称不仅反映在银行对企业的生产状况、经营情况、盈利状况不如企业自身熟悉、了解,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数据真伪难辨等方面,也反映在企业对新形势下银行信贷所必备的条件、资格、程序以及应申报的材料等不熟悉、不了解、不规范等方面。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银行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充实一批懂经济、懂管理、懂技术的复合型信贷管理人员,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信贷决策能力。信贷人员一定要经常深入中小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熟悉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生产周期及资金需求状况。要善于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类排队,信贷工作的视野不能仅停留在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和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要善于从经济发展差的地区和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中寻找可以支持的好企业,从差的企业中寻找新的效益增长点,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活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帮助差的企业走出困境。另一方面银行要主动当好企业的参谋,可以采取办培训班的形式,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素质,增强金融意识,协助企业建立科学的会计、财务制度,使企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最终实现银企双赢之目的。四、关于货币政策向中小企业传导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货币政策的作用不仅应导向大企业,也应导向中小企业。但从货币政策向中小企业传导的渠道和环节看,还存在着一些梗阻,需要我们下功夫去疏导。
首先,要疏通利率渠道。在西方国家,利率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其传导机制为:官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