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四方面亟待完善
近日,在由北京市高院组织的“防范金融风险及规范金融行为研讨会”上,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的金融行业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在这种信用危机后面,同时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金融案件在经济纠纷当中有着显著特点,首先,其数量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在高级法院甚至已经达到了1/2左右;其次,金融纠纷涉案的标的比较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另外,其还有影响范围广和与改革事业息息相关的特点。因此,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已成为我国司法和金融行业刻不容缓的事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指出,防范金融风险还要在4个方面加强完善。第一,由于借款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的加剧了银行的坏帐,造成了金融行业信用的降低,而此前所采用的行政手段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而破产债务人因不承担责任,必然要钻破产漏洞,因此应尽快出台《破产法》;第二,对那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帐目混乱等情况,王教授强调在信用低下的现实中,完全实施有限责任制不适用,所以还需完善《公司法》;第三,目前我国的许多担保形式还没得到确认,现有的担保方式还不够,要防范金融风险对《担保法》也要完善;第四,银行自身的管理体制也应不断完善,人员素质也需不断提高。(作者 傅春荣)
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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