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再贷款的制度性缺陷(下)
二、制度规范:货币政策功效发挥的主要条件
制度性缺陷必须从制度上完善,调整支农再贷款政策,改善再贷款管理,优化再贷款运作,进一步挖掘支农再贷款的潜在效应,使支农再贷款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适当调整支农再贷款利率政策,在兼顾农村信用社盈利的基础上突出地降低农民利息负担。一是要本着让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原则,采用更加优惠政策,降低或取消现行的支农再贷款利率,推行低微利率支农再贷款,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比较大的盈利空间,扶持农村信用社逐步消化历史包袱,扭亏增盈,走出困境三是要本着让利于农民的原则,实行明确的有差别的浮动利率政策。在支农再贷款利率政策上应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利率浮动幅度范围为0-20%比较合适。制定具体的有差别的浮动幅度依据可以是农户贷款的额度大小和贷款具体用途。小额的农户贷款利率不上浮,超过一定额度的农户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为20%;支持农户从事传统的种植业、子女助学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不上浮,支持农民从事特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和农民购建房的支农再贷款,要充分利用利率杠杆来进行调节,支持多种经营和结构调整。充分调动农村信用社和农民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支农再贷款取得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双重效益。
2.制定灵活的支农贷款期限规定,促使支农再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合拍。在支农再贷款期限规定上应延长期限上限,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改为3年比较合适。农村信用社在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时,必须提供按以单个农村信用社为单位的贷款投向和需求时间为主要内容的支农再贷款需求清单,人民银行根据需求清单在规定的限期内灵活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在期限上尽量满足农户对资金不同档次的需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既可以根据需求期限种类来确定支农再贷款的笔数,将限期相同或相近的并为同一笔支农再贷款,到期分别收回,也可以将投放时间相对集中的放在同一笔支农再贷款中发放,根据需求时间的长短分期分批收回。
3.加大投量,为满足农村市场经济需要适度增加支农再贷款总量。一是适度增加支农再贷款总量。通过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进而促进巩固和壮大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根据农业地区差异与不同区域农民信贷需求差异的特点,科学分配支农再贷款,适当向欠发达农业地区倾斜,向支农再贷款需求旺盛的地区倾斜,保证支农再贷款充分利用起来,发挥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作用。
4.疏通支农再贷款投放渠道,确保支农再贷款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支农再贷款政策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支农再贷款的投放渠道应该是畅通无阻的。因此,在对农业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管理上,应明确规定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可以绕过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受贷款增量指标的限制,确保支农再贷款投放渠道畅通,能够及时足额地投向“三农”。
5.农村信用社要转变观念,积极拓宽支农面,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支农工作。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走出“小农”的思想误区,引导农村信用社将支农再贷款支持面向全体农民,支持农民从事种养和农民消费,支持产业链的延伸,鼓励因地制宜的深加工和销售渠道的构建,尽量满足农业对农业贷款条件多样化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6.完善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清晰度,切实提高基层央行对支农再贷款监管的效率。针对基层存在操作难的问题,应对支农再贷款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提高清晰度,为加强监管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制定出比较合理的非现场监管指标,提高对支农再贷款“专款专用”的非现场监管水平。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情况的监管要采取净增额和累计发生额相结合的办法,即净增额至少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使用额的80%,累计发生额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的使用额,基层央行可以此为标准来判断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专款专用的大致含金量,对累计发生额,人民银行要加强现场监管,以确保其数字的真实性。二是把握政策,灵活运作,给基层央行一个操作空间,延伸和丰富支农再贷款政策内涵。对基层农村信用社在利用自筹资金发放一定量的支农再贷款后出现存款滑坡,支付困难时应适当给予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支持,以置换出其已发放的农户贷款的自筹资金来保支付。但是一定要把握支持的额度。不得高于农村信用社用自筹资金发放的农户贷款的净增额,对已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借用紧急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符合申请再贷款的基本条件,确因增加农户贷款资金不足,应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三是适应新形势需要,完善指标体系,改革农村信用社统计制度。在农村信用社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各项贷款”中增设“支农再贷款发放”指标,并设置“种养业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产品加工储运业贷款”等子项目,“各项贷款”中其它指标不变。这利指标结构既有便于了解农村信用社用自筹资金发放农业贷款的情况,又有利于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三、引发的思考
支农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在农村信用社处于特定阶段出台,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由此,引伸出如下思考:
之一、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必须进一步创新,支农再贷款就是很典型成功的范例。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下,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增强。
之二、在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上,如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支持城市信用社发展过程中,特定的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恰当是解决很多棘手问题的关键。其前提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制度性缺陷控制在最底线。
( 《金融参考》2001年第10期,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